4月1日起,本市新建房屋及市政工程均需投保安責險
2024-03-22
關于推進甯波市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市)、開發園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市建設安質總站、市建築市場總站,市級财産保險機構,各相關企業:
爲促進我市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産改革發展,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我市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針對本市行政區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軌道交通工程)等投保項目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提供生産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二、保障範圍包括投保單位在投保項目的施工地址或區域範圍内,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和第三者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财産損失賠償及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三、保險期限自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故延長工期或中止、終止施工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或中止、終止手續,保險費用是否調整由雙方合同約定爲準。
四、保險費以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建築安裝總造價爲計算基數,保險費根據工程項目周期、規模大小、風險高低、責任限額高低等實行差異化費率,并根據參保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産标準化、安全生産事故情況、賠付情況和社會信用情況等确定相應的浮動系數。投保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方式。保險費用歸屬企業管理費,作爲不可競争項,編入工程預算,計入工程造價。
五、保險責任限額應當至少包括投保單位從業人員和第三者人身傷亡、第三者财産損失及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費用等部分。承保機構應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我省安全生産責任保險規範化工作的通知》(浙應急法規〔2020〕9号)文件中對建築施工領域安責險最低賠償責任限額的要求提供全面的保險保障。
2024年4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内所有新開工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軌道交通工程)均需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
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的工程,投保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投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保險”,如投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保險”,應選擇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質量優良的保險機構承保。
投保主體爲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在項目開工前,以施工項目(标段)爲單位,按照責任限額要求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保費由項目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支付,分包單位根據分包合同約定合理承擔投保費用,并在甯波市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合同信息錄入時填寫相應的保單号及相應保費支付銀行流水證明。
通知還規定了保險服務、投保承保、信息管理、監督管理、工作要求等相關規定。